基于当前我国专利保护环境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专利无效申请主体的非限制性,无论是基于专利无效公益角度,还是律师所肩负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如何在既有法律允许框架内发挥律师的社会职能,笔者试作如下阐述。 一、何为专利无效公益程序 2005年12月,北京大学教授张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希望认定飞利浦在DVD领域名为“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的专利在中国范围内无效。随后国内四位知识产权专家教授陆续提出相同公益无效申请。五教授分别以个人名义,自费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同一项属于3C“DVD专利池”之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12月9日,历经一年多诉讼与谈判,该案最终和解,飞利浦将该专利从许可专利清单中撤出,不再在中国主张权利。五位教授上述行动,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第一案”。 由此,笔者试对专利无效公益程序作如下定义:为了公共利益,单位或个人出于社会责任感而对与自身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的程序。 二、专利无效公益程序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从条文内容可以看出,首先,申请专利无效的对象为已授权专利,该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其次,申请主体可以为与专利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最后,申请的受理机关为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 三、为何要提起专利无效公益程序 在文章开始,笔者已提及目前我国专利保护环境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目前我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即只进行简单的初步审查,在审查员面对大量积压的申请案件时,其无法保证专利授权的质量,故在此制度下已经产生大量非基于创新目的的无用专利。 (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获得政府补贴或进行融资,经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上市待方式实现。这些手段政府强制性要求企业自身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因此,一些企业申请专利早已偏离创新之目的,在此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垃圾专利。 (3)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许可贸易中,国外权利主体经常会强制性的要求我国被许可人接受其没有专利稳定性极差的专利技术。面对这样的知识产权许可谈判,国内企业为了生存往往只能委曲求全。 四、如何提起专利无效公益程序 结合笔者的执业经历,经常会在如下情形下发生专利无效公益程序 其一,因个案而引起的专利无效公益程序。 笔者曾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承办过一起模具专利侵权案件,案件在代理过程中,笔者通过专利检索判断,涉案专利不具有可专利性,故积极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涉案专利无效,结果如笔者最初判断。案件结案后,该模具行业相关经营主体与笔者沟通,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原告持有好几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且多次向该模具行业的经营主体发了律师函,要求经营者要么有偿许可使用,要么停止使用。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笔者对原告所持有的相关专利再次进行相关检索,结果同样专利不具有可授权性。故再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 其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准备上市企业等提起专利无效公益诉讼。如前述,此类主体以一些垃圾专利骗取政府补贴,及公众的信任,严重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对此,律师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检索出上述企业所持有的专利,继而进行分析,若存在专利无效可能性,要积极提出。 其三,在知识产权国际许可贸易中,尤其是外方作专利许可人,国内企业作为被许可人时,在谈判涉及专利池中一些无用专利,通过网络新闻报导,律师也可以通过检索的方式提出无效申请。 其四,通过网络(如知识产权论坛等平台)征集垃圾专利的信息,继而为这些主体提供无效宣告帮助。 其五、结语 当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一项极专业的法律程序,对于律师自身的专业素质相求非常高,但律师只要肯钻研,付出一定的努力,相信通过专利无效公益活动也会受益颇丰,这一点与当下律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是完全吻合的。(作者系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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