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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距离“银行家”到底还有多远
更新时间:15-11-25

魏飞 代群(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2011年以来,建筑房地产领域出现货币紧缩、土地价格上涨、住宅成交量下降的政策效应。目前一线城市降价已成普遍现场,该趋势会逐渐向二三线城市蔓延,房产企业的资金链压力进一步增大,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寒冬正在到来,同时,建筑企业虽然已经迅速发展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年产值也一直稳步增长,但企业的利润水平却一直低下。据统计,全国建筑企业利润率平均水平保持在3%-5%左右,在此背景之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家在寻找新的投资领域,特别是村镇银行的适时出现,引起众多企业家的关注,更是激发了企业家们的“银行家”梦想。

  一、村镇银行出现及发展的背景

现如今,村镇银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关注,企业家们都希望能够在国家大力支持民营资本涉足金融业的背景下,参与银行业的设立或增资扩股,在银行业的“暴利”之中分得一杯羹。


一方面,建筑房地产领域都出现资金紧张、利润率低的局面;另一方面,银行业素有“暴利”行业之称。据统计,已经披露2011年年报的12家上市银行总资产为71.26万亿元,2011年共实现净利润8415亿元,占1336家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51.3%。银行业净利润的增幅是全体上市公司的2.23倍。除去12家上市银行之后,近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的利息支出较2010年增长26.7%,远超上市公司本身的净利润增幅。换言之,企业必须先给银行交足了银子,才能维持自己的发展。

  同时,国家也在一直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2006年开始,国家就在陆续出台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银行业设立及增资扩股。2012年5月26日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表示,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二、促进村镇银行设立及发展仍需进一步的政策支持

  村镇银行的发展前景虽美好,但是建筑房地产企业想要参与村镇银行的设立或增资扩股,尚需理性对待,参与设立银行或者增资扩股的途径看似可行,但门槛对于大多数建筑房地产企业而言仍然较高。

  《实施意见》及之前公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下称《改制暂行规定》)已经对村镇银行的设立及改制有了一些操作性明确的措施,对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的设立及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改制暂行规定》均对村镇银行的设立及改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一)、直接设立村镇银行时对民间资本的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原《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此规定主要考虑到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可以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帮助建立以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现规定将持股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主要是考虑到同时银行要与其他多家民营机构合作,中间必然产生诸多问题,银行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还不如自己开设营业网点,这样一来就容易打击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村镇银行设立的积极性。同时还要注意到,虽然《实施意见》中规定村镇银行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下调至15%,但是民营企业的持股比例仍然需要遵守不高于10%的规定。
民营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对利润的最大化追求,10%的持股比例使得众多民营企业对于村镇银行未来的利润分红不抱信心,对村镇银行的设立也就丧失了兴趣。虽《实施意见》中规定,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但是即便如此,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仍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主发起行,无法控股使得民营企业的入股热情无法完全激发。

  (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时对民间资本的限制:

  目前市场上的大部分企业的做法都是先行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做好转制工作,待国家出台更加详细的规范之后再由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而非贸然的直接设立村镇银行。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亦非易事。虽然国家一再强调要给民营企业进入银行金融业提供有效支持,不得存在歧视性条款,且从原则上一直称:“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但同时其改制的条件必须符合《改制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门槛依旧很高。

  1、对于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要求非常高。

  《改制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等。依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除此之外,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

  (1)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

  (2)基于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基于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

(4)基于支农和服务当地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基于流动性风险和抵债资产减值风险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2、同直接设立村镇银行一样,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也存在股权比例障碍。

  小额贷款公司除转制门槛极高外,最主要的障碍在于控制权要转让他人。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当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制成村镇银行,渴望成为真正的金融机构。但根据《改制暂行规定》的要求,村镇银行的发起主体必须是银行机构,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必须交出控制权,由银行机构来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只能以参股形式出现,这显然是众多经营者所不能接受的。另一方面又缺乏银行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创建村镇银行的激励机制,银行本身就可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或直接设立营业网点,参股创建村镇银行还存在合作风险,因而银行方面的本身积极性并不高。

  村镇银行的发展如雨后春笋,市场对其发展前景也都充满信心。然而,民营企业进军村镇银行仍然需谨慎对待,由于村镇银行存在营业区域的限制,其发展的前景到底有多大尚不可定论,同时,由于国家对于民营资本持股比例的限制,民营企业家的“银行家”梦想,想必仍有漫漫长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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