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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谢某某等诉魏绪权等八方交通事故责任
更新时间:15-11-25

客户:谢某某、王某某等
对方当事人:魏绪权、鹰潭市赣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八方
承办律师:曹和和 荀彦玲实习律师
时间:2013年1-2014年3月
服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  代理




案件背景
2013年2月18日22时55分,王*高驾驶粤AE9T87号小型轿车(乘载张*初、文*、刘*丰、王*连)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南行2121km处时,在小客车道内追尾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由江*权驾驶的粤S81F59号小型普通客车(承载项*发、肖*平、肖*孝、江*英、江*、项勇军)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粤AE9T87号小型轿车和粤S81F5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均下车在现场查看事故情况,并及时报警处理。
在等候交警过来期间,晏*驾驶的粤BV509P号小轿车、李*平驾驶湘E1N763号小型普通客车、甘*国驾驶粤T69D27号小型普通客车、吕*军驾驶湘E97220号大型普通客车、王*宏驾驶粤BG5Q69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该事发路段,并分别减速通行。23时06分,魏*权驾驶赣L08180号牵引车(牵引赣L9521号挂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该事发路段时,发现前方车辆慢驶后往左取方向,驶入小客车道,并碰撞中心护墙后冲前与粤BV509P号小轿车、湘E1N763号小型普通客车、粤T69D27号小型普通客车、湘E97220号大型普通客车、粤BG5Q69号小型轿车、粤AE9T87号小型轿车、粤S81F59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路面人员发生连环碰撞,造成江*权、项*发、肖*平、肖*孝、江*英、张*初、文*当场死亡,王*高及李*平、刘*丰、江*、项*军受伤,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魏*权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高与江*权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晏*、李*平、甘*国、吕*军、王*宏、项*发、肖*平、肖*孝、江*英、张*初、文*、刘*丰、江*、项*军无责任。
张*初亲属起诉,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620750.53元;有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其余责任人在各自责任比例内连带赔偿。
谢某某、王某某等要求
要求有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案件的关键
1)查封肇事车辆及相关责任人的财产;
2)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3)各项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合法。
解决方案及措施
1)查封肇事车辆及所在单位的财产;
2)起诉有关责任人,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介入效果及分析
1)协助交警查封了肇事车辆;
2)从化区法院判决谢某某、王某某等胜诉;
评价:
本案系2013年初发生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至七死五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本案较好地处理好“连环撞”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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