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案管系统 | 网站管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闻资讯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客户案例
劳动合同纠纷案-吴某某诉广州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15-11-25

   客户:吴某某
对方当事人:广州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公司”】
承办律师:文燕  荀彦玲实习律师
时间:2012年4-7月
服务:民事 劳动仲裁


案件背景
2012年2月6日,吴某某与“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于该日入职,职务为总经理助理,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入职时,吴某某已怀孕,预产期是12月9日;公司知道吴某某怀孕的事情。4月1日起,吴某某转为人事行政中心总监;7月起,吴某某的基本工资调整为10600元/月。2012年10月31日,“华*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吴某某,吴某某提出异议;11月22日,“华*公司”召回吴某某。12月3日起,吴某某开始休产假。自休产假之月起,公司将吴某某每月工资降为2000-3000元。吴某某不同意,双方遂发生纠纷。
吴某某要求
1)补工资;
2)继续上班;
3)享受婚假、产假、年假待遇。
案件的关键
1)怀孕期间,“华*公司”是否有权辞退吴某某;
2)怀孕期间,“华*公司”是否有权降低吴某某的工资待遇;
律师的观点
1)怀孕期间,“华*公司”无权辞退吴某某;
2)怀孕期间,“华*公司”无权降低吴某某工资待遇。
解决方案及措施
1)发法律函,试探“华*公司”态度,争取协商解决;
2)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补偿金。
律师介入效果及分析
1)发法律函后,“华*公司”同意协商,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协商未成;
2)越秀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吴某某请求。
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怀孕的职工,严重侵害了怀孕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得辞退怀孕的职工;怀孕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

上一篇: 端午节放假通知
下一篇: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黄某顺诉黄某生、刘某能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公安部
国家司法部
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
Copyright  © 2024 www.gdyylf.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5102156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国际中心1108-1110单元 电话:020-38032250 传真:020-38032654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