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吴某某
对方当事人:广州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公司”】
承办律师:文燕 荀彦玲实习律师
时间:2012年4-7月
服务:民事 劳动仲裁
案件背景
2012年2月6日,吴某某与“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于该日入职,职务为总经理助理,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入职时,吴某某已怀孕,预产期是12月9日;公司知道吴某某怀孕的事情。4月1日起,吴某某转为人事行政中心总监;7月起,吴某某的基本工资调整为10600元/月。2012年10月31日,“华*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吴某某,吴某某提出异议;11月22日,“华*公司”召回吴某某。12月3日起,吴某某开始休产假。自休产假之月起,公司将吴某某每月工资降为2000-3000元。吴某某不同意,双方遂发生纠纷。
吴某某要求
1)补工资;
2)继续上班;
3)享受婚假、产假、年假待遇。
案件的关键
1)怀孕期间,“华*公司”是否有权辞退吴某某;
2)怀孕期间,“华*公司”是否有权降低吴某某的工资待遇;
律师的观点
1)怀孕期间,“华*公司”无权辞退吴某某;
2)怀孕期间,“华*公司”无权降低吴某某工资待遇。
解决方案及措施
1)发法律函,试探“华*公司”态度,争取协商解决;
2)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补偿金。
律师介入效果及分析
1)发法律函后,“华*公司”同意协商,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协商未成;
2)越秀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吴某某请求。
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公司以各种理由辞退怀孕的职工,严重侵害了怀孕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得辞退怀孕的职工;怀孕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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