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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辩律师的职业成熟
更新时间:15-11-25

田飞龙 
也许是某种缘份,在2013年的盛夏之际,我接触到了两种类型的律师文学,这使得我对于中国律师业的当代发展有了较为平衡的阅读和反思。第一种侧重于表现超大型内资所的创业传奇,属于律师版的“中国合伙人”,比如资深记者申欣旺所著《中伦的秘密》一书,其主人公张学兵及其非诉团队的成功标志着中国律师业伴随中国法治进程破茧而出、分业发展并与国际比肩。我在评述该书的《律师与社会转型》一文中高度肯定其表现力和正面价值的同时也指出转型期律师业发展还必须凸显传统诉讼业务尤其是刑辩领域的职业成熟过程和法治提升意义。《别在异乡哭泣》一书作为第二种类型律师文学的代表,经典诠释了中国律师业中刑辩律师的职业成熟过程。

作者兼主人公易胜华律师以其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和个人成长过程为基础,将刑辩律师的成长融化于一个个精彩绝伦的鲜活案例之中,质朴友善,娓娓道来,却又深富教益,对律师圈中人和圈外人都有着深刻的职业与人生指导意义。与中伦团队的国际化以及记者笔头的传记性叙述相比,易胜华律师的“成长手记”更像是一个孤独的普通律师坚韧奋斗的写实记录,而且根植国内法秩序与传统诉讼领域,对青年律师的职业成熟更具“教科书”价值。当然,这两种律师文学和律师传奇都是中国律师业整体发展的典型缩影,在凸显其差异性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它们之间的协同性,看到中国律师业进一步发展的体制处境和优化路径。这些律师业精英的成功至少表明,中国法治的空间在扩展,律师们利用这一空间完成了自身价值的锻造,同时也反哺于这一空间并促其完善。 
一个北漂律师的成功条件

2009年春,易律师来到北京,成为“北漂律师”的一员。然而,不是所有的北漂律师都会像他那样获得一个极高的职业起点:一个大型律所的合伙人律师。易律师见证过处于北京律师业底端的“流动叫卖”式的同行,那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原初起点,但易律师的原初起点在九江,在一个竞争不那么激烈但职业训练同样可以很严格、很有效的地方城市。易律师也曾闯荡过深圳,但铩羽而归,在北京却稳稳扎根,难道是因为北京的律师竞争业态比深圳更宽松?显然不是,易律师在九江已经基本准备好了一个北漂律师职业成功的基本条件。这对于在北京诸多立案大厅和看守所“流动叫卖”或以各种形式挣扎于残酷的职业成长初期的青年北漂律师而言,是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北京是一个充满梦想与诱惑的城市,它具有双重性格:它是封闭的,因为这里的职业竞争与资源分配以一种高度特权化与市场化的方式交替进行,对于经验匮乏和心理脆弱者是一堵无形的高墙;它又是开放的,“北京欢迎你”的真实含义是对实力与经验的认可,是对奋斗成功者的吸纳。易律师的“成长于地方、成功于北京”的职业路线值得北漂律师乃至于其他“蚁族”、“工蜂”类青年认真反思和重新出发。 




从易律师的成长个案来看,他所准备的北漂律师成功条件至少包括:(1)明确而坚定的职业选择和认同:作者从地方公务员身份蜕变为从基层干起的普通律师,对命运的此番跌宕抱持一种积极乐观的态度,相信在律师业中能够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敬业而乐业,如无此种内心认同,其成长显然不可持续;(2)审慎而自我的专业化定位:作者没有一窝蜂追捧所谓的非诉高端业务,而是真正从自身兴趣和优势出发选定刑事辩护作为主业方向,使其既往经验积累和职业专长获得进一步运用与拓展,术业有专攻;(3)成熟而圆融的沟通技巧:作者在地方律师实务中逐步摸索成熟了一套极其行之有效的人际沟通技巧,不逞强,不示弱, 



善于换位思考,得理也要让三分,使其执业过程实现了法律要求和“人情社会”的有机结合,不仅有利于案结事了,更有利于促进法律共同体内部控、辩、审诸方面的理性沟通与协作;(4)对案件细节的敏感性和转化为有利辩护要点的操作能力:作者对多起案件的实务操作均展现出“细节决定成败”,这样一种职业习惯对于其职业成功具有重要的支撑意义;(5)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作者为北漂准备了相对雄厚的物质基础,“居北京不易”,作者深深记取当年南下深圳狼狈回乡的教训,在诸般条件大致成熟时才来北京创业。 
错案逻辑的困扰 
不仅人会异化,制度也会异化,错案追究制就是一例。该制度初衷在于减少错案,但却可能在特定的案件中成为公检法合力“将错就错”的制度诱因,因为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于是就合谋“异化”纠错机制。错案逻辑具有复杂的心理和制度成因,即使在法治发达的国家也难以完全避免。法国著名的刑辩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就曾系统考察过法国现代司法史上的著名“错案”,这些错误并不源自明显缺陷的法律制度,而是现代法律复杂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司法误差可能性,而且法官的道德直觉对于判决结果无疑有着无法抹去的影响。在中国,错案的成因可能更加复杂,除了为回避责任而进行的权力机构与人员合谋之外,至少还包括:(1)“命案必破”的司法政绩观与领导意志,这显然易于诱发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2)司法人员的疏忽大意,这表现为部分公检法办案人员职业素养和职业伦理的欠缺,这提出了中国司法职业化的课题;(3)某些特殊类型案件中的司法政策影响,比如毒品案件;(4)司法地方化带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问题;(5)司法透明度的欠缺。这些复杂交错的原因可能导致法律判决混淆是非,畸轻畸重,严重偏离司法正义和法律公正,也给律师执业带来无数困扰。 

易律师在地方乃至于北京的执业过程中显然遭遇到了这些错案逻辑的困扰。在全书列举的诸多案件中,有非常圆满的案件,也有基于错案逻辑而无法完全依据法律获得圆满的案件。比如在李志国刑讯逼供问题的处理上,易律师就比较机智,在争取会见权、安抚被告人家属以及追求最有利诉讼结果的整个代理过程中,他展现了高妙的沟通技巧。但是也有两起案件使得易律师感受到了法律以及自身职业能力的无奈:一件是出生于高级军官家庭的小志强奸未遂案,这一案件里同样出现了“天真”少女的诬陷设计和动情自述,其情节与过程足以与《错案》中的拉隆希尔案相媲美,涉及办案人员的道德直觉和错案追究制的反向诱导问题,一样地令人扼腕叹息;另一件是涉及跨国恋爱的小华贩毒案,其结局与司法人员的疏忽以及重点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无关系。显然,这些错案的纠正不是一个出色的刑辩律师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整个法律共同体的积极协作。 
刑辩律师的良心债 

易律师是一个很真实因而很可爱的人,他并没有因为职业的成功而麻木了自身的道德直觉和正义感。与非诉业务甚至其他诉讼业务相比,刑事辩护确实是对律师的一种心理和良知考验。在若干起刑事案件成功结案后,从职业评价来看,易律师完美无缺,但这并不能自然豁免其良心上的疑问和煎熬。在李志国案中,作者写下了如下具有某种忏悔意味的内心独白:“呼啸的北风,是不是那位惨死的女人在哭诉?凶手到底是谁?我所做的一切,是对还是错?”当然,即使将来的证据证明李志国就是凶手,我们也无正当理由去谴责作者的出色辩护。这是作者褪去律师的职业理性后展现出的心底柔软的一面。因为同样的“柔软”,作者曾在王晓军案庭审中激动地声明:“辩护人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并不代表辩护人对被告人人品的认可。”作者表现了对被告人明显的道德鄙夷,但却被其同事视为对律师职责的违反。当然,你可以说作者的表现还不够“职业成熟”,在法律面前还不够“冰冷”和“坚硬”。然而,我对作者的这一职业理性上的缺口抱持一种积极的理解甚至赞赏态度,正是这种内心深处的“柔软”使得作者对当事人真正持有一种“人”的认知和尊重,使得法律不被简单化约为“技术”和“工具”,使得律师代理不致于完全沦落为边沁所极力批评的“邪恶利益”。也正是这份超越职业技能层面的“柔软”,使得作者在职业成长中能够追求一种原告、被告和社会的多方共赢局面,甚至为了当事人利益而主动放弃执业初期的两万多风险代理费。法律是“器”也是“道”,无“道”之利“器”有时会显得特别可怕。作者的这份“柔软”毋宁是一种关于法律之“道”与“器”的辩证法,平衡之妙在于内心,也必然会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使其区别于其他律师。 

不过,这并不表明作者不懂法律逻辑。对于作者自身的良心疑问,其实书中已经提供了答案:在刘金财案中,作者援引辛普森案主审法官的经典语录来自我安慰——“法律没有看见他杀人。”是的,杀人是一个事实行为,全部法律过程不过是以证据为口径对该事实的复原,无罪辩护或无罪判决的意义仅仅在于法律上无罪,法律上没有杀人,但并不等于没有杀人。同样,被告人和辩护人尽管具有委托关系,但仍然是两个独立的人格,是否杀人或许只有当事人知情,律师也疑窦丛生。当然,辩护律师可能是除了被害人之外最接近真相的第三人,“法律”没有“看见”,不等于律师没有理由怀疑。良心债由此产生,而平复良心债的法律理由和程序正义逻辑在一个尚保持道德直觉与正义感的律师看来显然是不充分的。 

回应这一良心债的,显然不是良心的麻木,而是对生命更高的敬畏和对法律追惩机制的进一步完备。 

总之,《别在异乡哭泣》是一部非常成功的律师成长手记,活画出了一个“成长于地方、成功于北京”的中国刑辩律师风采。遍览全书,每一章节都包含了积极的人生反思与成熟的实务经验,法学院学生和青年律师可以从中获得极大收益。作者的成功人生是由案件串起的,在全书的每个角落,或者是圆满的职业成功,或者是补充性的道德成功。如果本书有何不足之处的话,我认为是对“失败案例”缺少铺陈和总结,对执业过程的法律制度与理论反思缺乏条理化和系统化,而大致停留于一种“经验”层面。如果作者要进一步成长为律师业的领导者,则需要在成功的执业经验基础上提升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反思力度和立法论上的积极构思。如果说作者的人生有何缺憾的话,就是这种“事业中心主义”似乎对其正常的亲情、爱情等有所遮蔽,当然作者是富有爱心的,相信肯定找得回。一人一世界,作者的手记既是职场宝典,也是时代记录,更是北漂传奇,教诲我们“别在异乡哭泣”,因为“异乡”不相信眼泪,因为成功的价值总是自我灌注的。 

(本文原载《新产经》2013年第11期,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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