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幸,法学硕士,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30多年艰难而卓有成效的法治探索应该使我们有勇气直面过去的缺陷,修改法律的不合理规定,使法治的文明恩泽于包括律师在内的每一个人。 一位资深律师曾经戏言“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句戏谑之词虽然有些偏激,却恰恰生动反映出了这个让律师界谈虎色变的话题———律师伪证罪。其实《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本身问题并不大,但是由于《刑法》对律师伪证罪单列一条作出专门规定,就给执法部门滥用法律找到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他们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对不合作的律师以伪证罪采取强制措施。据统计,从1997年刑法306条出台至2007年这10年间,全国有108名律师因妨害作证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仅为32起。另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时,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达50%以上,80%涉嫌律师伪证案件疑似“报复性执法”。而办错案的执法人员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无形中纵容了执法人员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 律师权利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延伸,律师的权利受到限制就等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由于法律的歧视而导致刑事程序中的律师常态缺位,那么损害的绝不仅是律师这个群体的利益。在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任何人都有可能被冤枉而成为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相当于所有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就算强势的公安局局长,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他也只能寄希望于律师为其辩护。可是在“伪证罪”的阴影之下,律师都感到自身难保,根本没能力再去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坏人,由于得不到律师的有效辩护,而失去了获得清白的机会,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就是很好的例证。要改变目前这种人人自危的现状,法律必须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允许律师尽到辩护职责,包括让律师放开手脚调查取证,以查清案件事实,牵制公、检机关的公诉权,这样才能在审理阶段尽量达到控辩平衡,从而有利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澄清、减少冤假错案的目的,避免如“聂树斌奸杀案”“佘祥林杀妻案”之类的冤假错案。历史告诉我们,律师如果受到严重打压,预示着国家的不幸。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该尽快修改刑法306条,取消律师伪证罪。社会发展至今,30多年艰难而卓有成效的法治探索应该使我们有勇气直面过去的缺陷,修改法律的不合理规定,使法治的文明恩泽于包括律师在内的每一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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